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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贿2281余万元,李生发一审获刑12年3个月
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副厅长
李生发受贿案一审宣判
经审理查明,2006年至2020年,被告人李生发在担任甘肃省永靖县县长、县委书记、康乐县县委书记、平凉市政府副市长、白银市委组织部长、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期间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在项目承揽、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,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281余万元,违法所得产生孳息62万余元。
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生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和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为他人谋取利益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。鉴于被告人李生发有坦白情节、认罪悔罪,但其受贿时间长,部分赃款尚未追缴到案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来源:武威中院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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